欧洲多国重设边检:申根与自由流动有何区别?
随着欧洲部分国家恢复内部边检,申根协定与欧盟人员自由流动原则的区别引发关注。
2026年9月2日
/ DANGDI / DANGDI / DANGDI /意大利近期决定重新对来自西班牙的人员实施边检,西班牙随后也对意大利采取了对等措施。这一变动是在数千人抵达西班牙飞地塞乌塔之后发生的。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欧洲申根区运转机制的讨论。许多居民担心,频繁恢复的边境检查可能会影响在欧洲内部的正常往来。然而,申根区与欧盟的自由流动原则虽然关系密切,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申根协定最初于1985年由法国、西德、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五国签署,旨在取消国家之间的内部边检。1990年,多国签署了《申根公约》,该公约于1995年正式生效。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申根框架正式纳入了欧盟的法律体系。如今,申根区已经扩展至29个欧洲国家,其中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5个,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这4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已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加入申根区,塞浦路斯预计也将在不久后加入。爱尔兰由于需要维持与英国的共同旅行区安排,避免在北爱尔兰建立硬边境,因此并未加入《申根公约》。
申根规则主要聚焦于边境管理与短期签证。它除了取消内部边检外,还为非欧盟国家游客设立了统一的短期申根签证,并致力于强化外部边境控制。为了加强对外边境管理,申根国家于2025年10月启用了出入境系统(EES)。这是一个自动化信息系统,专门用于记录非欧盟短期访客每次进出申根区的时间与地点。按照规定,只有在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面临“严重威胁”时,申根国家才被允许临时恢复内部边检,且检查持续的时间必须严格限制在应对威胁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
与侧重边境检查的申根规则不同,欧盟的人员自由流动原则是单一市场“四大自由”(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核心之一。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欧盟国家,也涵盖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自由流动原则最早可追溯至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当时主要面向工人和服务提供者。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设立了欧盟公民身份,保障了欧盟公民在其他成员国居住、工作和学习的权利。1994年的自由流动指令则进一步整合了相关法规,明确了欧盟公民及其家属行使自由流动权利的具体条件,并禁止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
自由流动原则涵盖了跨国生活的方方面面。欧盟通过社会保障协调法规,允许跨国生活的人士累计各国的国家养老金缴纳年限,并在跨国出行时享受社会福利与医疗服务,例如使用欧洲健康保险卡(EHIC)获得医疗救助。近年来,欧盟法院也多次通过判决消除欧盟公民行使自由流动权利的障碍。总体而言,申根协定是消除实体边检的有形工具,而自由流动原则则是保障欧洲居民跨国居住、工作和享有社会权益的法律基础。(来源:The Loc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