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取消外籍个人股息免税 实施20%扣缴
中国正式废除实施了32年的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居住在丹麦和瑞典且持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投资者,未来收益将直接扣缴20%个人所得税。
2026年10月1日
/ DANGDI / DANGDI / DANGDI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正式废除了自1994年起实施的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这意味着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持有股份的外籍个人,其所获取的股息和利润分配不再享有长达32年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凡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发放的股息,均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生效不设任何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股息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并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若支付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外籍股东则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于居住在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且在中国境内企业持有股份或权益的华人群体而言,这一税制调整将直接影响未来的投资收益现金流。
根据现行税务规则,如投资者是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有可能通过税收协定降低20%的法定预提税率。例如丹麦和瑞典等北欧国家与中国均订立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关税收居民作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通常无需通过复杂的实质性业务测试即可直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不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是投资者不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如果投资者在税务判定上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则无法适用中国与外籍身份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
部分投资者此前曾考虑通过在海外设立中介控股公司的方式来持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在中国税法下,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的法定预提税率为20%,但通常适用10%的优惠税率。若控股公司所在国与中国签有优惠税收协定,税率还可能进一步降低。然而,税务机关对中介控股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查极为严格。根据2018年第9号公告,税务机关会综合评估控股公司的实际业务活动。如果控股公司在12个月内将50%以上的收入转支付给第三国居民、自身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或者所在国税负极低,均可能导致其被认定为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无法享受协定优惠。
尽管如此,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全资控股架构,税法提供了安全港规则。若外籍个人直接或间接100%持有一家境外控股公司,且该个人与控股公司均处于同一税收协定缔约国,中间层公司也均设立在该缔约国或中国境内,且100%股权已连续保持满12个月,则该控股公司可直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此外,投资者还需注意控股公司所在国及居住国的税务合规风险。例如,香港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外国来源收益豁免制度,部分海外股息可能不再自动免税。同时,丹麦和瑞典等国均建有受控外国企业(CFC)审查规则,可能对境外控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实施提前征税。
对于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投资者,其税务身份取决于在中国是否有住所以及“六年规则”的适用情况。若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将被直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若在中国无住所,则自2019年起,仅在连续六年内每年均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第七年起且继续居住满183天时才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跨国投资者需全面梳理自身的跨境股权架构与居住时间,以防范潜在的合规风险与税务负担。(来源:R&P China Lawyers)


